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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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证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jpg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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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网上申请登记 2、受理、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审核、登簿 3、领证:核发电子证照(纸质证书根据申请人选择的方式由申请人自行领证(领证窗口)或邮寄送达)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鹤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分厅二楼16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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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中山路22号鹤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分厅二楼16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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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0-820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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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1、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2、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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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1、在鹤山市区内乘坐公交车:505路,506路,523路,在“鹤山邮政局站”直行65米;2、在鹤山市区内乘坐公交车:505路,506路,521路,531路,533路,,551路,552路,553路,571路,572路,581路,582路,在“鹤山中医院站”步行126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