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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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证照 | 1a713e8a-2df0-49c3-9cf9-32d39ea38fe6.jpg | ce82b70d-290c-4a09-b283-a9e9b3ea51f4.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实地核查,其他/其他审查方式 | 总时限 | 2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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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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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二)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 (四)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五)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鼓励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查
实施机关承办人员即时完成申请材料规范性、符合性审查并提出资料审查意见,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是否需要组织现场核查意见。申请项目依法需现场核查的,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意见提出许可建议。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要求的,准许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办理结果:《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9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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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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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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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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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疗器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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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营场所和库房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文件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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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主要经营设施、设备目录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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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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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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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经办人授权文件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鹤城市场监管所(登记注册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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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鹤城镇城中路42号鹤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一楼登记注册1号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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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0-838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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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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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搭乘582路公交车在鹤城车站下或搭乘572路公交车在鹤城医院站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