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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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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零售)
日常用语
药品经营,药品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药品经营许可证 证照 药品经营许可证模板.zip 药品经营许可证样式.jpg 已关联电子证照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可办理具体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一)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二)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或者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相关业务人员。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营业场所的药品经营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40平方米(大湾区内地九市不少于60平方米);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营业场所面积应当与经营品种、规模相适应;在超市等商业场所内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设置有效隔断的独立区域或者采用有效隔离,周围环境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
(五)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六)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116条、118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125条、126条、第141条、第142条规定的情形。
(七)应当符合《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综合改革试点连锁便利店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应当符合《广东省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药监局药二〔2022〕12号)要求。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实施机关承办人员即时完成申请材料规范性、符合性审查并提出资料审查意见,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意见提出许可建议。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若需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人员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进行现场检查。若无需现场检查,审查员审查资料。
4

决定

1、申请符合要求的,准许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根据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企业整改情况等,作出审批决定。
5

制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审批决定予以通过的,打印《药品经营许可证》 2.审批决定不予以通过的,出具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药品经营许可证;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通知申请人按约定方式(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系统送达)领取结果。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1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事项申请表》(变更)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已实施电子证照的,可免提交)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3
    变更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可通过系统自动获取)。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4
    变更经营范围的,还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零售药店人员学历证明、身份证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及其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务中心备案凭证。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5
    变更注册地址的,还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平面布局图(地理位置图必须注明详细地址,平面布局图必须注明使用面积及药品分区情况并标明尺寸及比例);(2)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6
    变更仓库地址(包括增加仓库)的,还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仓库地理位置图和平面布局图(地理位置图必须注明详细地址,平面布局图必须注明使用面积及药品分区情况并标明尺寸及比例);(2)仓库产权或使用证明。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7
    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还需提供新任命人员的学历证明、身份证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及其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务中心备案凭证(可网络核查,专营乙类非处方药企业免提交)。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8
    企业申报材料时,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本人,需提交《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9
    申请材料真实性、有效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原件。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10
    变更经营方式的,还需提交:(1)连锁总部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可通过系统自动获取);(2)与连锁总部签订符合“七统一”要求的质量合作协议、单体药店的授权书【仅限变更为零售(连锁加盟)的提供】。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11
    若为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连锁总部法人应在变更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提交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可通过系统自动获取)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窗口办理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宅梧市场监管所(登记注册窗口)

  • 办理地点:

    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宅梧镇双和路17号宅梧市场监督管理所一楼登记注册1号窗

  • 中心电话:

    0750-8633542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搭乘591、595路公交车在宅梧车站下步行约5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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