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鹤山市水利局
对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质)等级。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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