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鹤山市卫生健康局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