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事项是指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 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备 案以及后续的备案变更、备案撤回事项。具体包括:出口退(免)税备案、生产 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1.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备案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需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 办理备案变更,需清税注销或撤回备案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撤回出口退 (免)税备案手续。 经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融资租赁退税备案手续。融资租赁业务出租方退税 备案内容变更或撤回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备案撤回手续。 出口企业进行首次启运港退(免)税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 (免)税备案。 横琴、平潭区内从区外购买货物的企业、区内水电气企业适用增值税和消费 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退税代理机构首次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退税代理机构备案。 2.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 办退税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办出口退税备案。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应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 案内容的变更。 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转登记纳税人,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 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的代办退税款后,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 办退税备案撤回。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 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 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并填写申请信息。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窗口办理流程:
(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并填写申请信息。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4.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4.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27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A04042《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证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3A08073《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4《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5A08065《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6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7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复印件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8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9《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复印件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10《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11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的复印件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12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13对外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1份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14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15《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16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17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18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19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20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声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21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22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报送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变更项目对应的资料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23代办退税账户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24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25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章程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26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相关部门批件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27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窗口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驻赤坎镇公共服务中心税务窗口
-
办理地点:
江门市开平市赤坎镇北郊路73号赤坎镇人民政府10号楼一楼税务窗口(10-12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750-12366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乘613、616公交到赤坎镇人民政府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