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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按规定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没按规定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处罚的行为:1,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2,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3,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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