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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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放射工作人员证 | 证照 | 放射工作人员证.pdf | 放射工作人员证.pdf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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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办理具体条件 | 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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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初步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方式到属地市卫生健康局(委)市民服务中心办事窗口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属地办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初步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方式到属地市卫生健康局(委)市民服务中心办事窗口领取。
收件
1.符合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系统发出决定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系统发出决定受理通知书;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系统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2.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制证
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6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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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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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省卫生健康委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说明材料;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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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备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表》(首页及结论页复印件,双面复印);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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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员信息一览表》(电子文本);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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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拟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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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拟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二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张(背面注明工作单位和姓名),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窗口办理
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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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长沙街道东兴大道爱民路2号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窗口9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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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0-2208267、0750-2208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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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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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开平市区内乘坐601、604、607、608、616路公交车在“市府站”下车,步行到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