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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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批复意见书 | 批文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批复意见书(模板).docx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批复意见书(样例).docx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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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1. 本行政许可予以批准的条件: 1.1. 申请材料齐全。 1.2. 以下审查内容通过的: 1.2.1. 正式设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建设标准符合《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粤教基〔2013〕17号)要求。 1.2.2. 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的要求。 1.2.3. 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的要求。 1.2.4. 体育器材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件基本标准》(粤教体〔2009〕83号)配备。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部门业务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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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开平市长沙东兴大道爱民路2号行政服务中心3楼部门业务集成服务区窗口(审批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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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0-2208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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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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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可搭乘公交车至市府站下车,步行约178米到市行政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