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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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办学校(含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终止办学批复 | 批文 | 民办学校(含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终止办学批复.jpg | 6终止办学批复.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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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所列出的全部条件的组织可提出申请。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规定的,准予许可。
2.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规定的,不准予许可。
制证
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
不予通过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
2.不予通过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部门业务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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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开平市长沙东兴大道爱民路2号行政服务中心3楼部门业务集成服务区窗口(审批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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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0-2208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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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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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可搭乘公交车至市府站下车,步行约178米到市行政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