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江门市新会区自然资源局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日常用语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证照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模板.zip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样1.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实地核查,技术审查 | 总时限 | 2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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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完成审查。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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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1.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2.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3)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具备前三项的条件外,还应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以及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5)从事苗木生产的,除具备前三项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4
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签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2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营林股 (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办理地点: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振兴二路73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6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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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0-6297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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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可搭乘102路;123路;305路;新会308路公交车到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