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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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的“申请条件”。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并填写申请信息。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窗口办理流程:
(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并填写申请信息。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4.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4.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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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原件:3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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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份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该项资料仅线下办理时需提供)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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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款申报单》原件:3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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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身份证件(该项资料仅线下办理时需提供)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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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办人身份证件(该项资料仅线下办理时需提供)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便民办税服务点(驻江海区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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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288号江海区行政服务中心17-21号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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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0-39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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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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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公交路线:24路、25路、28A路、60路“高新创智城”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