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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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1.具备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或者平整场地的文件; 2.具备核算建筑废弃物消纳量的相关资料; 3.具备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消纳场运营管理方案、封场绿化方案、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 4.具备符合规定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设施的证明文件; 5.消纳场地出口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道路硬化设施的证明文件,或者因施工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前述设施的替代保洁方案; 6.具备建筑废弃物现场分类消纳方案。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纳)核准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纳)核准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制作《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纳证》/不制作《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纳证》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纳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不颁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纳证》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公共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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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大坦路1号蓬江区荷塘镇公共服务中心1-5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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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0-3738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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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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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导入荷塘镇公共中心;您可乘坐107路公共汽车在禾冈路口站下车,下车后向正西方向步行,沿瑞丰路直走约300米,左转进入大坦路,直行约90米到达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