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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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施工许可注销回执 | 其他 | 施工许可注销回执.doc | 施工许可注销回执.doc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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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或项目中止施工。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蓬江区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全流程电子化办理。建设单位通过平台上传材料申请办理,无需到现场提交纸质资料,详见《关于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全流程电子化办理的通知(试行)》(http://www.pjq.gov.cn/jmpjqzjj/gkmlpt/content/3/3255/post_3255671.html#695)】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当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销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销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
江门市蓬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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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丰乐大道10号江门市蓬江区行政服务中心二层3-18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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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0-383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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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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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市民可通过搭乘2、19、35、45、47、104路公交到达“潮连大桥西”站,向西步行100米,转右进入丰乐路北延线,往北步行100米即可到达蓬江区行政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