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省重点保护天然林木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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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省重点保护天然林木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
日常用语
省重点种质资源采集、采伐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行政审批决定书 批文 行政审批决定书.docx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审批行政审批决定书(样例).pdf 无电子证照

特殊程序

类型 书面核查,实地核查,集体审查 总时限 20工作日
总时限说明 查看说明
特殊程序说明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可办理具体条件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申请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林木种质资源库外审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进行采集或者采伐的目的是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进行采集或者采伐的目的是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
4

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签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采集或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
    个人采集或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的用途证明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3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窗口办理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审批服务业务受理窗口

  • 办理地点: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堤西路88号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四楼B区99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750-3871329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 8:30-12:00,下午14:30-17:30;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乘坐101路,102路,10路,13路,19路,22路,23路,28路,30路,35路,36路,3路,4路等公交线路,在江门人人乐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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