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江门市水利局
延续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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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延续取水许可
日常用语
延续原有的取水许可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取水许可决定书 批文 广东省水利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docx 广东省水利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docx 无电子证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证照 e46676ef-d10d-466b-99e4-488b9f2fe75d.jpg 取水许可证.png 已关联电子证照

特殊程序

类型 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总时限 95工作日
总时限说明 查看说明
特殊程序说明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许可延续申请后,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取水用途(范围)、计划用水执行、计量设施运行、取水变更情况、水资源费缴纳等有关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出具是否延续取水的评估意见。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可办理具体条件 1.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但下列情形除外: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二百立方米以下,以及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年取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下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2.提供项目代码。
3. 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省管水利工程取水;
(二)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
(三)日取地表水十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取水;
(四)以下情况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1)桂平至思贤滘西滘口西江干流地表水日取水量43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2)思贤滘西滘口(含)以下西江干流及其出海水道(含西海水道、磨刀门水道):地表水日取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电灌)和30立方米每秒以上(潮灌)的农业取水。
(3)思贤滘北滘口(含)以下北江干流及其出海水道(含顺德水道、沙湾水道):地表水日取水量26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电灌)和30 立方米每秒以上(潮灌)的农业取水。
(五)其余情况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收件时限不计入承诺时限内)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时限不计入承诺时限内)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和要求。
4

决定

1.申请符合《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和要求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和要求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根据办理情况为申请人提供《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提供《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1.符合要求即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符合要求即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免提交
  • 2
    延续取水许可申请书
    原件:3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3
    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免提交

窗口办理

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办理地点: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堤西路88号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四楼A区40、41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750-3871267、0750-3871038

  • 办公时间:

    1、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2、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 位置指引:

    途经“市行政服务中心”站的公交车有:3、4、10、13、19、22、23、28、30、35、36、101、102路,下车后,步行200米到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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