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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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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
日常用语
预计办理总用时
7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意见 批文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意见(模板).docx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意见(样本).docx 无电子证照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办事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通过后,可通过网上方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在线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上传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决定:办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4、获取办理结果:办理机关决定予以同意审批的,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现场领取或收取办理机关寄送的相关审批文书。办理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批准文书。

窗口办理流程:
1.受理: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2.审查决定:经办人员自受理之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3.制证和发证:办理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或收取办理机关寄送的相关批准文书。办理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批准文书》,《不予批准文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4

决定

1.同意变更的颁发《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意见 》 2.不同意变更的颁发《不予批准文书》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1.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意见 2.不予批准文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1.同意变更的颁发《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意见 》 2.不同意变更的颁发《不予批准文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2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申请表
    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3
    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4
    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5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民族成份变更,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A区41号

  • 办理地点: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堤西路88号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四楼A区综合窗口41号窗

  • 中心电话:

    0750-3871038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途经“市行政服务中心”站的公交车有:3、4、10、13、19、22、23、28、30、35、36、101、102,步行200米至江门市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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