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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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1)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等主项变更的,应当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 (2)有效期满需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到居住(就业、就读)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 (3)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携同前往申请换领。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粤居码”小程序
2.选择户政服务
3.按要求填写
4.完成申请
注意:网办需满足:申办人属于年满16周岁以上,办理到期换证、损坏换证、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业务,且已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等地市公安机关办理过带有指纹信息二代居民身份证,同意复用历史指纹并通过粤居码小程序实名认证可以全程在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省内具有居民身份证照相资格的照相馆拍摄身份证照片,领取《广东(佛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2、申请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
3、广东省内户籍的40日制好证件,省外的45日制好证件。
4、本省(含本市)户籍的广大市民可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治安户政”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查询办理进度。如需快递服务的,可在窗口办理时告知工作人员或在自助机办理时自行选择。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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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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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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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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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佛山市户籍居民申请换领的,由窗口户籍民警通过系统查询确认申请人已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也可由申请人现场通过“粤居码”申报居住信息)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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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满16周岁由监护人携同前往申请换领的,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等)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一楼1-9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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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一楼1-6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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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7-8773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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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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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乘坐659号公交车到公安局站下车,沿贤兴一街步行300米转右,到达目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