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品经营者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食品经营者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标签、标识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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