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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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1.提交申诉申请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理由,其他有关情况;2.申诉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3.委托他人申诉的,应当办理委托手续,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等材料;4. 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填写证据材料清单并签名。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环节:提交教师申诉办理材料1.申诉申请书一份,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理由,其他有关情况;2.申诉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3.委托他人申诉的,应当办理委托手续,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等材料;4. 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填写证据材料清单并签名。
(二)审查环节:申请人递交申诉申请书后,如不属于受理范围,省教育厅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属于受理范围的案件自收件之日起受理,将依照《教师法》的规定立案审查。
(三)决定环节:依照《教师法》,依法审查后作出申诉决定。
(四)送达环节:将申诉决定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五)事后监管环节:申请人如不服申诉决定,可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教育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
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综合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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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顺德区大良德民路区政府大楼五楼教育局人事科综合服务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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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7-2283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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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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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可乘坐公交佛308、佛312、300、902、918、928、301、316、904、320、319,在“顺德区政府政府”站下车,步行200米到达区政府大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