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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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1)丢失或损坏居民身份证的,可向居住(就业、就读)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 (2)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携同前往申请补领。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粤居码”小程序
2.选择户政服务
3.按要求填写
4.完成申请
注意:网办需满足:申办人属于年满16周岁以上,办理到期换证、损坏换证、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业务,且已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等地市公安机关办理过带有指纹信息二代居民身份证,同意复用历史指纹并通过粤居码小程序实名认证可以全程在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省内具有居民身份证照相资格的照相馆拍摄身份证照片,领取《广东(佛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2、申请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
3、本省(含本市)户籍的,如需申请快递领取,可在办理时同时申请快递服务,申请快递。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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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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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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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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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佛山市户籍居民申请补领的,由窗口户籍民警通过系统查询确认申请人已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也可由申请人现场通过“粤居码”申报居住信息)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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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满16周岁由监护人携同前往申请补领的,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等)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派出所一楼综合服务大厅户政办证窗口1-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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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永安路1号均安派出所一楼综合服务大厅户政办证窗口1-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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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7- 25518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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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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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可乘坐391路,391路区间,392路,393路,394路,395A路,395路,396路,397路,399路,990路,佛山390路/中山508路,佛山991路/江门701路公共汽车,于“均安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并步行119米到达“均安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