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
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