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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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代表证 | 证照 | 首席代表证(内容页1)_照面模板.jpg | 代表证-样本.pdf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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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 1.代表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动。 2.代表机构备案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需经相关许可部门批准。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2、收取材料。登记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信息查询并实施联合奖惩。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或通过邮政快递提交纸质文件及收取材料并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1日内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3、审查、决定。登记机关自收取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准予许可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窗口办理流程:
1、窗口申请。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2、收取材料。登记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信息查询并实施联合奖惩。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当场登记的,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3、审查、决定。登记机关自收取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准予许可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件
1.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2.不能当场审查或者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收取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3.能够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当场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通知书。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决定。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准予决定。
制证
登记通知书或不予登记通知书
送达
登记通知书或不予登记通知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4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狮山行政服务中心登记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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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城路3号狮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7-1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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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7-86689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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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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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乘南高01路;南高02路;南高03路;南高04路;南高04路班车;南高25路;南高25路班车到狮山镇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