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有关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