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从重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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