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证照 | 食品生产许可证书.pdf | 食品生产许可证书.pdf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实地核查,听证,专家评审,技术审查 | 总时限 | 10工作日 |
---|---|---|---|
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涉及实地核查的需启动特殊程序挂起。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1.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2.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制证
食品生产行政许可决定书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或不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
送达
食品生产行政许可决定书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或不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南海区西樵镇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办理地点: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高路65号环运大楼西樵行政服务中心4楼108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757-81899491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乘坐樵02、樵09、樵13、樵17至西樵派出所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