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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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营业执照正本 | 证照 | 营业执照正本.jpg | 营业执照正本.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2 | 营业执照副本 | 证照 | 营业执照副本.jpg | 营业执照副本.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3 | 登记通知书 | 其他 | 模板-设立登记通知书.docx | 样本-设立登记通知书.docx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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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应由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6)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7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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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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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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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合伙人住所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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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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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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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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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容缺服务承诺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窗口办理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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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朝安北路25号首层、二层祖庙街道便民服务中心1-33号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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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7-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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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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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可乘公交车路117路、146路、150路、184路、803路至祖庙街道办事处站下车;可乘坐广佛地铁至朝安站B出口,前行300米即到祖庙街道便民服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