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化妆品销售证明书》 | 其他 | 办事结果 化妆品销售证明书.doc | 办事结果 化妆品销售证明书 样本.doc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1)申请人为境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2)符合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资料,并上传相关电子文件。
2.受理;
办理机关收到网上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可登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众网首页审批查询栏进行办理进度查询。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9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化妆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申报产品的备案凭证或注册批件复印件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3申请单位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4《营业执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5有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申报产品检测报告书复印件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6经办人身份证(验核后退回)。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上传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和签订的委托书,还须提供委托方营业执照(能电子核验的无需提供)、《委托书》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7申报产品的配方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8申报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9产品包装样品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
办理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206-214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757-12345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市民可乘106、109、113、116、120、122、123、126、127、132B、138、150、151、153、154、157、159、226、259、G13、K3、K6到东建世纪广场站下车,往东行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