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特殊程序
| 类型 | 其他/其他审查方式 | 总时限 | 2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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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 特殊程序说明 | 1-20个工作日 | ||
受理标准
|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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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办理具体条件 | 1)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b)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c)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与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一致。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 4)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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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6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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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岭南大道2号佛山新城中欧中心D栋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益晒你”企业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1-4号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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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7-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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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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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公交:乘坐110路、118路、163路、805路、G10路、桂27路公交车至“世纪莲体育中心”公交站下车,往东北方向步行10分钟左右可到达中欧中心;地铁:乘坐广佛线或佛山地铁3号线至“东平”地铁站B出口,往西北方向步行10分钟左右可到达中欧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