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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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延续)
日常用语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证照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jpg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png 已关联电子证照

特殊程序

类型 实地核查 总时限 30工作日
总时限说明 查看说明
特殊程序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现场审核不通过后会开启特殊程序,给予企业时间整改(整改时间不包含法规限定时间在内)待企业整改完毕后,会安排二次现场审核,所需的时间较长,所以特殊程序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企业法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需要延续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又没有提出延续申请的,原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失效。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办理。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该未开放档案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该未开放档案是否涉及《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4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9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延续)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2
    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材料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3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免提交
  • 4
    平面图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5
    生产工艺流程图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6
    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7
    检验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8
    生产的产品目录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9
    市售产品标签及说明书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10
    检验报告
    原件:0  | 复印件:1  | 电子化
  • 11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12
    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13
    检验项目及质检检测仪器清单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14
    产品配方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16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17
    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保证其生产的半成品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仅限于消毒产品分装生产企业)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18
    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仅限消毒产品分装生产企业)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免提交
  • 19
    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仅限消毒产品分装生产企业,且大包装产品若为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窗口办理

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 办理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206-214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757-12345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市民可乘106、109、113、116、120、122、123、126、127、132B、138、150、151、153、154、157、159、226、259、G13、K3、K6到东建世纪广场站下车,往东行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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