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变更)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变更)| 国产产品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进口产品在华责任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或地址因机构、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改变但实际生产地未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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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变更)
日常用语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证照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批件.png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jpg 已关联电子证照
2 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证照 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doc 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doc 已关联电子证照

特殊程序

类型 实地核查 总时限 30工作日
总时限说明 查看说明
特殊程序说明 根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进行设置。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企业法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一)产品中文名称中的品牌被商标局批准为注册商标的,可以用已注册的商标变更产品中文名称;
(二)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因机构、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改变但实际生产地未改变的;
(三)国产产品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
(四)进口产品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或在华责任单位的。
2.已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国产产品跨省增加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应当在新增生产地所在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3. 申请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应当重新进行生产能力审核。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审查材料是否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变更)|国产产品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进口产品在华责任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或地址因机构、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改变但实际生产地未改变的条件。
4

决定

1.申请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变更)|国产产品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进口产品在华责任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或地址因机构、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改变但实际生产地未改变的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2.申请不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变更)|国产产品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进口产品在华责任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或地址因机构、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改变但实际生产地未改变的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2.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签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广东省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更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书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3
    广东省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更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4
    进口产品提交变更证明文件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5
    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6
    检验报告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7
    进口产品提交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 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交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8
    因机构、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改变但实际生产地未改变的应提供地方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10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11
    进口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12
    法定代表人和办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13
    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说明文件(仅限国产产品变更且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情况)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窗口办理

佛山市卫生监督所受理发证窗口(资料收取)

  • 办理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影荫路3号公共卫生中心行政楼六楼619室(受理发证窗口)

  • 中心电话:

    0757-83106486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公交车153路总站,广佛地铁季华园C出口西行4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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