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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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批文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jpg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2 | 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 其他 | 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jpg | 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jpg | 无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实地核查 | 总时限 | 1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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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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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如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还需提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意见书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佛山市禅城区智慧新城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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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8号三座1幢禅城区行政服务一楼4-10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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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7-82346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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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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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目前,可以乘坐123、169、176、K807等4路公交到智慧新城站,或者乘坐117、133、154、155、163、168、170、178B等10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