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准运证书 | 批文 | 7d9ff0a7-b53d-4be9-964f-f6644693618e.png | 准运证书.png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1、运输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使用目的是否合法:运输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仅限用于依法进行的动物疫病的研究、检测、诊断、菌(毒)种保藏和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等活动。 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接收单位是否取得农业农村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取得农业农村部或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或农业农村部颁发的生物制品批准文件;或农业农村部颁发的指定菌(毒)种保藏文件。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4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
办理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206-214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757-12345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市民可乘106、109、113、116、120、122、123、126、127、132B、138、150、151、153、154、157、159、226、259、G13、K3、K6到东建世纪广场站下车,往东行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