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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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批文 |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格式).doc | 广东省水利厅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doc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听证,技术审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集体审查 | 总时限 | 95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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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听证、听取厉害关系人意见、集体审查3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65个工作日。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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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一)建设项目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其它技术要求; (二)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防汛抢险、堤(岸)防和其它水工程安全无不利影响或影响较小,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或已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符合相应的技术规定; (五)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已落实替代水域工程、功能补救措施。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9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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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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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批复文件、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等...】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3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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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原件:1 | 复印件:2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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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防洪评价报告原件:1 | 复印件:2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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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需提供第三人的意见)原件:1 | 复印件:2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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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办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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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委托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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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授权委托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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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免提交
窗口办理
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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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206-214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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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7-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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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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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市民可乘106、109、113、116、120、122、123、126、127、132B、138、150、151、153、154、157、159、226、259、G13、K3、K6到东建世纪广场站下车,往东行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