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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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给予/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 批文 | 15、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doc | 16、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doc | 无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书面核查,实地核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总时限 | 365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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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和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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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经济困难公民、特殊案件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福利院、孤儿院、养老机构、光荣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福利机构,因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材料;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和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窗口办理流程: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材料;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和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收件
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和特殊案件,初步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接收材料并出具受理回执、材料接收清单,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材料。
受理
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和特殊案件,初步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接收材料并出具受理回执、材料接收清单,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材料。
审查
提出初审意见,包括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判决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是否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建议,拟提供何种方式的法律援助。
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决定
负责提出审批意见,包括决定是否予以法律援助以及何种方式的法律援助。
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送达
1.准予法律援助的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2.不予法律援助的出具《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佛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法律援助317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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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佛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法律援助317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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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7-8332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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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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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市民可乘106、109、113、116、120、122、123、126、127、132B、138、150、151、153、154、157、159、226、259、G13、K3、K6到东建世纪广场站下车,往东行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