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佛山市公安局
对补领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补领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的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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