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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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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日常用语
预计办理总用时
5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收养登记证 其他 收养登记证(模版).jpg 收养登记证.jpg 已关联电子证照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被收养人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30周岁; 特殊条件:
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可以不受前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3.无配偶的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收到网上申请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填发收养登记证;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全部退还当事人。

窗口办理流程:
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填发收养登记证;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全部退还当事人。

1

收件

1.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2.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

决定

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对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制作《收养登记证书》。

制作《收养登记证书》。
6

送达

《收养登记证书》送达。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8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收养登记申请书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2
    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3
    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4
    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原件:1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5
    澳门居民身份证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6
    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7
    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8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9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10
    弃婴(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11
    送养人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12
    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13
    送养人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14
    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材料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15
    护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16
    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台湾居民)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18
    香港居民身份证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窗口办理

佛山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科405号窗口

  • 办理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3号4楼405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757-83395894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乘坐110、115、125、128、143、153、182、G12、桂28路公交车到“市二医院”公交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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