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营商环境建设局)
对盗窃电能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盗窃电能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6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广东省供用电条例》(2017年)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第二十九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6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广东省供用电条例》(2017年)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第二十九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