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 1 | 备案回执 | 批文 | 备案回执 (2).doc | 备案回执 (2).doc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档案相关业务 |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受理应当提交的报备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依据《广东省档案条例》要求,对报备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反馈意见。
3.作出同意予以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的决定,并出具备案回执。
窗口办理流程:
1.受理应当提交的报备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依据《广东省档案条例》要求,对报备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反馈意见。
3.作出同意予以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的决定,并出具备案回执。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中国共产党佛山市委员会办公室(佛山市档案局)档案监督指导科
-
办理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市机关大院18号楼2层204室办理窗口
-
中心电话:
0757-83362512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 30-12: 00.下午 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位置指引:
1、市政府站(105路、110路、117路、120路、135路、139路、805路、806路、G12路)下即到;2、市政府南门站(110路、111路、130路、163路、182路、G11路、G12路)下,步行400米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