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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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系统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3.审查;4.申请人系统打印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住建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问题楼盘及历史遗留问题除外)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省、市申请规定的,予以批准。 2.申请不符合国家、省、市申请规定的,不予以批准。
制证
予以批准决定书 不准予批准决定书
送达
送达办结结果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4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濠江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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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汕头市濠江区马滘街道南山湾疏港大道与达南路交叉口西300米路北,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东区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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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4-8670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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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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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可乘坐33路B线、57、162路公交车到“濠江区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