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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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
日常用语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食品生产许可证 证照 食品生产许可证书.pdf 食品生产许可证书.pdf 已关联电子证照

特殊程序

类型 专家评审,实地核查 总时限 4工作日
总时限说明 查看说明
特殊程序说明 现场核查4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企业法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审查是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

决定

1.申请符合国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4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
    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3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4
    授权委托书及自我承诺书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窗口办理

汕头市政务服务中心开办企业服务专厅

  • 办理地点: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东厅1-6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754-88560696,0754-88489837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可乘坐12路; 15路; 19路; 20路; 24路; 25路; 28路; 31路; 39路; 46路; 51路; 103路公交车到会展中心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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