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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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 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应当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规定负责调解处理海域使用权争议:发生争议的海域使用权中发证机关为同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发生争议的海域使用权中发证机关为有隶属关系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其中级别高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发生争议的海域使用权中发证机关为无隶属关系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五条 申请调解处理海域使用权争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海域使用权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请求和事实根据;(三)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海域使用权争议案件的范围;(四)申请应当提交有管辖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注册登录。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3.受理后将申请材料送对方当事人,开展调查取证,组织双方调解。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
汕头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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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十一街区财政大楼北楼副楼三楼西侧11到13或14号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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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4-88484198、0754-8848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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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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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可乘坐12路; 15路; 19路; 20路; 24路; 25路; 28路; 31路; 39路; 46路; 51路; 103路公交车到会展中心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