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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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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类)
日常用语
核发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证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照 模板.pdf 样例.pdf 无电子证照

特殊程序

类型 其他/其他审查方式 总时限 15工作日
总时限说明 查看说明
特殊程序说明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项公示十日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一)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类):
1. 政府投资项目。
1)取得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取得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2)完成规划报建文件编制;3)位于国家安全区域的,通过国家安全部门审批;4)位于地铁保护范围内的,取得地铁运营单位意见;5)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内的,通过文物保护部门审批;6)项目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取得应急部门的审查意见;7)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取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意见。
2. 社会投资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完成规划报建文件编制;3)位于国家安全区域的,通过国家安全部门审批;4)位于地铁保护范围内的,取得地铁运营单位意见;5)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内的,通过文物保护部门审批;6)项目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取得应急部门的审查意见;7)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取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意见。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该未开放档案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该未开放档案是否涉及《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4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9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有效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2
    规划许可事项申请表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4
    发改部门相关立项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免提交
  • 5
    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图
    原件:4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6
    建筑面积明细表、建筑规模测算报告或工程预算书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7
    现状地形图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8
    具有相应资质测绘单位出具的定线图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9
    规划条件或方案核查意见中要求提交的相关部门意见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窗口办理

汕头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 办理地点: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十一街区财政大楼北楼副楼三楼西侧11到13或14号窗

  • 中心电话:

    0754-88484198、0754-88489161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可乘坐12路; 15路; 19路; 20路; 24路; 25路; 28路; 31路; 39路; 46路; 51路; 103路公交车到会展中心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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