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特殊程序
类型 | 专家评审 | 总时限 | 60自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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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无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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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第二部:受理;第三步:组织鉴定;第四步:作出鉴定结论;第五步:送达。
窗口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第二部:受理;第三步:组织鉴定;第四步:作出鉴定结论;第五步:送达。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汕头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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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汕头市龙湖区金霞街道长平路11街区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厅19-26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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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4-88489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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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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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12、15、19、20、24、25、28路(林百欣会展中心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