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日常用语
无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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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办理流程
1
收件
申请人向人社政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核实企业是否符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2.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全文;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全文等条款,规定的符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条件。
4
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6
送达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7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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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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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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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名册及员工签名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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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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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名册及员工签名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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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全体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表决记录及结果和签到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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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申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决议、公示反馈意见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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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厦十楼1002房 劳动关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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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4-8864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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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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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搭乘12,15,19,20,24,25,28,31,39,46,51,103路公交车在林百欣国际会展中心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