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汕头市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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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日常用语
设所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证照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jpg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pdf 已关联电子证照
2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证照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jpg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pdf 已关联电子证照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企业法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1.申请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要符合以下全部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3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4)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申请设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5)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6)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负责人。
2.申请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要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20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4)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申请设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5)有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 3.设立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要符合以下全部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两名以上专职执业律师;(3)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该未开放档案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该未开放档案是否涉及《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4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0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原件:2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2
    设立人的简历(个人简历应当如实、全面地填写自高中以来的学习和工作经历,简历后附现所持律师执业证书)
    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3
    所有设立人的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4
    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和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5
    拟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章程
    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6
    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和书面合伙协议
    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7
    申请人是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负责人的,还须提交原律师事务所已办理退伙手续或者负责人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
    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8
    住所证明(可承诺)
    原件:0  | 复印件:2  | 纸质/电子化
  • 9
    资产证明。
    原件:0  | 复印件:2  | 纸质/电子化
  • 10
    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还需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的文件;
    原件:0  | 复印件:2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汕头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分厅3号综合接待窗口

  • 办理地点: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金霞街道华山路16号汕头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分厅3号综合接待窗口

  • 中心电话:

    0754-88988711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可乘坐10、24、25、28、39、43、45、54、K1路公交车到达华山金砂路口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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