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机动车行驶证 | 证照 | 行驶证样表.jpg | 行驶证样表.jpg | 无电子证照 |
2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证照 | 机动车登记证书.jpg | 机动车登记证书.jpg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更换发动机 |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车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变更登记业务办理。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当场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给予验车号进行车辆查验;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业务受理成功后,申请人持《受理回执》于窗口领取证件或者通过约定的方式邮寄行政许可证件。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8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3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4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6公安机关技术鉴定证明及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7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8代办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窗口办理
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机动车业务窗口
-
办理地点:
汕头市大学路莲塘三里亭车管所服务大厅5和6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754-82528745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搭乘17路、21路公共汽车到考场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