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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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 证照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样版.docx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样版.docx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实地核查,书面核查 | 总时限 | 20自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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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异议不成立或者无异议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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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2)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3)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8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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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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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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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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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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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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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委托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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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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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负责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窗口办理
珠海市斗门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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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虹桥四路建设大厦一楼斗门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办事大厅3-14号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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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6-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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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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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乘坐公交的市民,井岸方向可乘306路公交,白藤方向可乘520、520A、603、826-6路公交,新青方向可乘307、B37路公交,在“斗门行政服务中心”(原“南方IT学院”)公交站下车后根据指引步行约3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