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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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 证照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pdf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pdf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书面核查,实地核查 | 总时限 | 7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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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书面核查、实地审查不少于7个工作日。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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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根据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1)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的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的功能;(3)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6)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2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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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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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组织机构、技术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和技术方案以及有效执行的情况说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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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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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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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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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装船舶安装行驶、车辆行车定位和记录设备证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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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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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企业管理、财务、技术、作业人员的聘任、劳动合同职称和社保证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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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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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企业具有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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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企业业绩证明(中标通知书、合同、经营协议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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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提交固定的办公、作息、停车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窗口办理
斗门区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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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禾益四路333号建设大厦1楼斗门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办事大厅19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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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6-278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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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 2: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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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井岸方向可乘306路公交, 白藤方向可乘520、520A、603、826-6路公交, 新青方向可乘307、B37路公交, 在“斗门行政服务中心”(原“南方IT学院”)公交站下车后根据指引步行约3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