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斗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施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施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30 ( 自然日 )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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